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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发挥机构编制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重要作用——中央编办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9-08-21 18:04       浏览次数:35355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编办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出台《条例》,有何重要意义?

答:机构编制工作在加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深化机构改革、优化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作出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制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于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党管机构编制作出制度性安排,是统领机构编制领域各项法规制度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的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问《条例》有哪些特点?

答:制定《条例》主要突出了以下3个特点:

一是突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根主线。《条例》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的领导板块一部重要法规,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调整优化中央编委领导体制的重大部署和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强调了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围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是为机构编制制度体系立柱架梁,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基本遵循。现有的机构编制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政府机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而且侧重于实体内容。在党内法规中,尚无一部全方位系统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法规。《条例》统领机构编制领域的法规制度,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一套基本规矩,同时把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一些行之有效、带有规律性和长期适用性的成果固定下来。

三是侧重于程序性规定,注重与现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条例》是党的机构编制工作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侧重于明确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要求,明确党中央对各级党委(党组)、编委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领导关系,明确机构编制工作最基本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各级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工作行为。同时,《条例》的程序性规定与现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涉及机构编制的具体规定也是相辅相成、有机衔接的。

问:请问《条例》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8章,共3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领导体制”明确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的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等。第三章至第七章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对机构编制事项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作出规定。第八章“附则”对解释、实施等作了规定。

问:请问《条例》确定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哪些基本原则?

答: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条例》确定了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4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领导各项制度安排,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二是坚持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就是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履职到位、流程通畅。这既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原则,也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是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既要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又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还要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

四是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问:请问《条例》对哪些机构编制工作环节作了规定?

答:《条例》第三至六章对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四个机构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规范,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基本权限、程序和要求。第七章对监督问责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动议,《条例》规定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各部门党组(党委)等的动议权限,对动议的研究论证和讨论决定提出了原则要求。

关于论证,《条例》分别对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对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提出了不同的论证要求,同时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论证时听取意见、调查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作了规定。

关于审议决定,《条例》明确了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了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机构编制事项时的程序要求和审议内容。

关于组织实施,《条例》提出了组织实施要求,对“三定”规定的制定和修改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编制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编制管理实名制、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信息平台等。

关于监督问责,《条例》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在机构编制监督方面的责任权限,机构编制工作应遵守的纪律,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问责措施等,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责任。

问: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条例》印发后,关键是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让制度落地生根。根据党中央要求,要着力抓好以下3个方面:

一是大力学习宣传。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掌握《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运用《条例》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强化督查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用《条例》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机构编制工作。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围绕“三定”规定的制定和修改、机构编制事项审核、领导职数、监督检查等问题,结合贯彻执行《条例》,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原有规定与《条例》精神不相符的,要尽快修改;《条例》已有原则规定的,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使之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