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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25 17:53       浏览次数:28247

市直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党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党小组设置

第一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二条 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党小组。党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党支部,一般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员人数不足10人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

凡是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具备党小组设置条件的,一般单独设置党小组;不具备党小组设置条件的,以方便工作为原则,与相关内设机构共同设置党小组。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3人以上的,一般单独设置党小组。

第三条 党小组的建立、 调整和撤销,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或者工作形势发生变化的, 可根据需要对党小组的设置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 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积极开展党内活动,督促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党小组的基本任务是:

(一)突出政治功能,教育引导党员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等;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深入进行谈心谈话,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和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活动;

(四)协助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预备党员日常考察、党费收等日常工作,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建,议和实际困难;

(五)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推进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完成党支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生活

第七条 党小组会。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具体任务召开。会前,党小组组长应当向党支部请示,确定会议内容,将议题通知全体党员;会上,组织党员开展学习讨论。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

第八条 组织生活会。 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组织生活会。会前,应当围绕会议主题组织学习,开展谈心谈话,充分听取意见;会上,认真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 根据党支部统一安排,督促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评议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十条 谈心谈话。 党小组组长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十一条 主题党日。 突出政治引领,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上党课、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引导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党小组开展主题党日,应当报党支部同意,或按照党支部统一组织开展。

第四章  党小组组长

第十二条 党小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党员;

(二)政治素质高,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的基本知识;

(三)热爱党的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团结带领党员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 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党小组组长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完成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任务;

 (三)根据党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向党员布置任务,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五)组织党员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有关情况;

 (六)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按时、足额收缴党费;

 (八)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党小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责、以身作则,并自觉接受党支部和所在党小组党员的监督。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加强对党小组工作的领导,积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党小组组长进行约谈或者调整。党小组每年年底应当向党支部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所在党小组活动,指导督促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党小组设置,规范党小组活动,加强党小组组长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小组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