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8 17:26       浏览次数:34518

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202012月1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移风易俗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闻媒体等,应当做好移风易俗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以能够真实反映违法燃放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行为人及燃放行为的视频、图片等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章  燃放管理

第十条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日照主城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黄海的区域;

(二)岚山城区,北至坪岚铁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绣针河、东至黄海的区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六)公园、风景名胜区、山林、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隧道;

(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十二条  下列时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第十三条  在重大节日和公共庆典活动中,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安全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燃放作业应当由专业单位和人员按照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

(一)向他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悬挂或者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第十五条  除经依法批准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应当燃放产品包装上标注“个人燃放类”字样的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第十六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安全优先、兼顾方便的原则,组织在住宅小区指定燃放点并设置明显标志,引导居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将燃放点位置及燃放要求等事宜告知业主。

在住宅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燃放点燃放。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批准新的零售点,已经批准的到期不再延续。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第十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承办宴席等服务的宾馆、饭店、酒店等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鼓励文明过节,倡导市民移风易俗,以安全环保的方式举行节庆、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

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积极研究新的祈愿、庆祝、祭祀方式并推广实施,替代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遵守本办法。

党员、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办法。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燃放完毕后未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乱扔纸屑等废弃物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批准的专业表演项目燃放烟花爆竹的,不适用本办法,但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燃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21日起施行。